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针对薄某和王某销售含禁用药物且药残超标的鸡蛋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推动源头管控和终端防范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保护屏障。
薄某是某省某县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明知养殖户在蛋鸡产蛋期违规使用恩诺沙星、甲硝唑等兽药,生产的鸡蛋不得上市销售,仍予以收购并销往广东、浙江、福建等地。2023年5月至9月,薄某向浙江省临海市经销商销售问题鸡蛋10余吨,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王某是临海市某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经营者,明知薄某销售的鸡蛋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收购,并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卖给消费者,部分鸡蛋还被销往临海市的多家超市、幼儿园食堂等处,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经检测,案涉鸡蛋中检出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诺沙星含量418ug/kg、甲氧苄啶含量88ug/kg,均超出国家标准(≤10ug/kg)。
2024年初,临海市检察院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该案线索,随即进行内部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立即成立办案组同步开展调查。通过结合批发记录、物流凭证、销售记录、检验报告等,查明了违法行为人销售含禁用药物且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通过调取薄某与养殖户的收购协议,薄某与王某的交易台账、聊天记录,超市进货凭证,农贸市场经营户备案信息等,查清了薄某向养殖户统一收购后跨省销售、王某向薄某购买后分销及零售的流通链条,证实二者主观明知且存在共同侵权故意。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销售账本等,精准认定了薄某销售金额及王某分销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