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子马社区狮子山小组48岁村民杨某艳因在家中屠宰一头毛猪并在村入口处摊位销售,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而收到处罚决定书。案发时猪肉尚未售出。
鉴于其为小摊贩且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加上家庭成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其中幼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济负担重,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当地市监局秉持罚教结合原则减轻了处罚,依法没收涉案342.8市斤猪肉,并处5000元罚款。截至发稿前,杨某艳的罚款已缴纳。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杨某艳经营的鲜猪肉摊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待销售的鲜猪肉未加盖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调查,杨某艳于2026年1月12日在砚山县龙华益万嘉广场背后的生猪市场购进了一头毛猪,并于次日早上在自己家中屠宰,共得到鲜猪肉约358.80市斤(屠宰后自留约16.00市斤),随后拉到位于狮子山村入口处的摊位上进行销售。案发时,她摊位上的猪肉还未售出,准备按照均价10.50元/市斤的价格销售,当日未售出上述鲜猪肉。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及涉案鲜猪肉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3767.40元,无违法所得。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考虑到她是小摊贩、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家庭困难等因素,该局对其裁量减轻处罚。2月24日,该局向杨某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她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因此,维持上述告知内容。最终,杨某艳被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342.80市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不得再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并进行全面自查,改正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