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忽悠34万买房“血亏” 免费旅游陷阱!最近,杭州的汪大姐因贪图一次“免费吃饭”的小便宜,交了100元参加三天两晚的旅游活动,结果在山东威海稀里糊涂地买了一套价值34万元的房子。现在这套房子中介估价最多只值10万元,汪大姐因无力偿还25万元尾款被开发商起诉,银行卡被冻结,出行也受到影响,原本平静的生活因此变得一团糟。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汪大姐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她所说的“被忽悠”能否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汪大姐声称自己是被开发商误导才购买了房子,若想在法律上站住脚,关键是要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这里的欺诈不仅仅是指价格过高,而是指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或用虚假宣传误导她做出购房决定。例如,如果开发商将偏僻地段说成核心区域、把规划中的配套吹嘘成现成设施、隐瞒房屋周边不利因素等,这些行为若有证据支持,就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一旦法院认定欺诈成立,购房合同将被撤销,汪大姐不仅不用继续支付25万元尾款,还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9万元房款。
很多人会问,房价从34万元跌至10万元,能不能直接以此为理由不履行购房合同?答案是大概率不行。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交易中的正常风险,购房者签合同时应预见这种情况,这既不算“不可抗力”,也很难构成“情势变更”,不能成为单方面毁约的正当理由。毕竟签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基本准则,不能因为自己买亏了就反悔。但如果房价暴跌的原因不是市场正常波动,而是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导致的,比如把荒地说成地铁口、把垃圾场周边吹成公园旁,用虚假的价值预期让汪大姐高价买房,那这就回到了欺诈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而非单纯以价格下跌为由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