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朱某是一名养护项目工人,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却遭拒绝。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尘埃落定,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其向死者亲属赔付保险金50万元。
工人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身亡
亲属申请理赔遭拒
2024年4月22日,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中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额分别为50万元/人、5万元/人。投保单载明施工的工程为宝应县城区绿化养护项目C包,工程造价为3345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8月9日止……
朱某系宝应县城区绿化养护项目C包项目工地上的工人。2024年11月29日6时45分左右,在宝应县淮江大道与北河路交叉路口南侧处,朱某驾驶电动三轮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5年1月3日,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朱某的亲属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赔。2025年9月,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其中载明:被保险人朱某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单约定的项目施工现场,也不属于因公往返的情形,故朱某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2025年9月12日,三名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宝应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50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付50万
公司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