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重要议程包括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和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此次会议中,规划立法与规划编制的时间轴重合,引起了广泛关注。
正在制定的国家发展规划法将确保规划编制、实施等全周期有法可依。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制度安排已经形成。大会发言人娄勤俭表示,此次大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以法律形式将这些成熟做法固定下来,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坚持规划法定原则是制定实施五年规划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之一。然而,各地在规划编制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各类规划衔接不足、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待提升、规划执行的刚性与约束力不够等。有时会出现规划“烂尾”的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黄汉权指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为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法律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全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实现规划工作的有法可依,使宏观经济治理能够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持续提升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文江委员表示,国家发展规划的全周期管理机制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所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直接影响民生福祉,涉及就业收入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课题。自1953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通过对重点领域和重大任务的统筹安排,国家发展规划为资源配置确立了优先顺序,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张振丰代表认为,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立法明确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使各级各类规划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