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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法律明确言论边界

国内热搜 作者:光明网 热度:929

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法律明确言论边界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此案明确了“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的法律规则,提醒网民不得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他人名誉,更不允许通过侵权手段非法牟利。

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法律明确言论边界

案情显示,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高达几十、几百倍,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这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回收修理服务等。

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法律明确言论边界

2025年4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0万元。诉讼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某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相关数据,累计播放量达721万余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和热搜。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显示,2025年1至4月,该企业和田玉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进货手续齐全。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果显示,其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法律明确言论边界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认为:被告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对原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法院还认定,温某某出借身份证用于账号实名认证且未尽监督义务,具有过错;两家关联公司与柴某某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利用侵权视频引流获利,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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