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感到不解,作为胜诉的原告,他的母亲为何会成为法院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广东珠海的市民胡先生计划带65岁的母亲梁女士去澳门旅游,在办理签证时发现其母于2018年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费。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梁女士涉及的案件案号为“(2016)粤2071执8948号”。限制消费令的接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的《限制消费令》提到,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限制了梁女士的高消费行为。
天眼查显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历史法定代表人均姓李。该公司历史限制消费令共13份,涉案总金额3254.2万元。其中,仅(2016)粤2071执8948号执行案件,限制法定代表人为“梁女士”,涉案金额8141元。申请执行人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负责人均为梁女士,但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中并无梁女士的名字。
胡先生表示,母亲与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打过官司,并且是胜诉的原告。天眼查显示,(2016)粤2071执8948号执行案件的关联司法案件为(2016)粤2071民初3020号,判决法院为中山市第一法院。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3020号显示,该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为胡某和梁女士;被告方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