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关乎个人安危,更维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即使车辆配备了先进的辅助驾驶系统,也不能完全依赖它来代替驾驶员的操作。
沈某从海某公司购买了一辆配备AEB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在一次驾驶过程中与横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沈某认为AEB系统未发挥作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并请求法院判令海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法院认为AEB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遵循“驾驶员指令优先”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当前部分消费者对辅助驾驶技术的认知存在显著偏差,将L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从而产生不合理使用期待,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L2级辅助驾驶仅能实现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部分功能,驾驶员仍需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但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忽视这一前提,认为开启辅助驾驶后车辆可自主完成所有操作,进而出现双手脱离方向盘、分心驾驶甚至闭目休息等危险行为,酿成严重后果。
吴某的父亲在高速上驾驶一辆配备ProPILOT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时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启动了ProPILOT功能,但该功能未能起到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吴某认为三某公司在销售时误导其认为ProPILOT功能可以保持100米以上的车距,导致其购买车辆并引发交通事故。法院认为三某公司已在说明书中如实告知自动巡航系统的性能和警示规范,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负有警示说明义务,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正确使用商品。说明书作为车企履行警示说明义务的核心载体,其内容对安全驾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辅助驾驶系统的操作规范、功能限制等关键信息均明确载明于车辆用户手册,但部分消费者购车后未认真阅读说明书,对系统功能产生误判,进而因不当操作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