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18时许,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黄某祥在参加完本屯的白事酒后回家途中,被一棵枫香古树上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这棵枫香树树龄达160年,已被列为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管理。此前,该树曾发生过枯枝掉落砸中村民房屋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红日村委干部于2024年4月中旬向融安县东起乡林业站报告要求处理,但直至事故发生时,未有任何一方对该危树进行排险处置。
2024年5月16日,红日村委填写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上报融安县林业局,该局于2024年5月28日在系统内注销了该古树,但未通报相关各方。事故发生后,古树被砍伐清理。庭审中,被告上大陂屯确认为该古树的所有人,而融安县林业局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管理人责任,因为树木已经枯死并已注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县林业局作为古树名木的法定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古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虽然县林业局在系统内注销了古树,但未摘除保护牌、未通知村民小组及乡政府,也未采取修剪等措施消除风险,因此仍需对古树安全隐患负责,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融安县林业局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627.9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融安县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认为上大陂屯和融安县林业局分别作为古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融安县林业局在接到汇报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指出,古树名木管理人的责任高于一般树木管理责任,即使内部注销操作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本案中,县林业局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较大,最终法院综合确认县林业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所有人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