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公民出境探亲访友、留学、旅游等活动日益增多。近年来,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以帮助“加入外籍”为诱饵,诱骗我国公民在境外参加反华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李某出国探亲时,该国某反华组织头目雷某以“同乡”身份接近李某,利用其渴望与定居国外子女团聚的心理,声称有特殊渠道可以帮助李某快速“入籍”。身处异国他乡的李某很快被雷某打动,对其言听计从。
雷某所谓的“特殊渠道”实际上是诱骗李某参加其成立的境外反华组织,签署“投名状”并参与反华活动,发表抹黑攻击我党和政府的言论。雷某将李某包装成所谓的“受迫害者”,申请所谓的“政治庇护”。同时,雷某还多次编造虚假事由,劝说李某提供捐助,李某先后被骗取数万元人民币。
在多次完成雷某交办的任务后,李某自觉已经达到“入籍”的条件,但雷某迟迟不提“入籍”之事,继续要求李某参加更多活动、积攒更多“受迫害”证据资料。李某逐渐对雷某及其安排的活动产生质疑,而雷某则以“投名状”和参加反华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相威胁,强迫李某继续为其工作。李某发现受骗后立即与雷某断绝联系,回国后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及时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