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几位“牌友”相聚打麻将,短短几天内竟输掉7万余元。事后,这4名“牌友”均被法院判处刑罚。
2024年6月,任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一家台球俱乐部结识了经营者黄某。得知任某某喜爱打麻将后,黄某萌生了设局诈骗的念头,并与方某合谋决定以作弊手段骗取任某某钱财。两人随后拉拢覃某与简某入伙,由黄某负责邀约并提供场地,其余三人则在牌局中扮演“牌友”。
同年7月13日,任某某应约来到俱乐部。牌局开始前,四人设定了复杂规则,并约定使用微信小程序计分,每分代表20元。在牌桌上,方某、覃某、简某三人暗中配合,通过特定手势或牌张摆放方式传递信息,相互喂牌、做大牌型,致使任某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输钱”。为打消其疑虑,黄某甚至假装与任某某组成“利益同盟”,共担输赢。至7月22日案发,该团伙以上述手法连续作案7次,累计骗取任某某7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方某、覃某、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方某、覃某、简某作用相对较轻。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覃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方某、覃某、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4.9万元、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钦北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简某、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