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乘三轮车坠亡案宣判 三轮车主担责30%赔51.3万。黄某丁与黄某乙等人在某饭店共同就餐。饮酒后,黄某乙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黄某丁回家途中,黄某丁从车上掉下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黄某丁父母将黄某乙等5名共同聚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175万余元。海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黄某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乙作为共同饮酒人存在加重情节,需承担30%的责任,赔偿51.3万余元;其余4名聚餐者未尽到照顾、护送等义务,共承担5%的责任,赔偿8.7万余元。
黄某丁是原告黄某甲与于某的独生子,未婚。2025年5月14日中午,黄某丁与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在某饭店共同就餐。饭后,黄某乙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黄某丁回家,行驶至某村东处时,黄某丁从车上掉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乙和黄某丁均未报案,现场被移动,黄某丁家属于5月16日报案。当地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警方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黄某丁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黄某丁的父母黄某甲、于某将黄某乙、黄某丙、李某、邱某甲、王某乙起诉至法院索赔。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为1752614.86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丁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乙在明知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让黄某丁坐在其驾驶位置的左侧载其回家,且两人均未佩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需承担30%的责任。黄某丙、李某、邱某甲、王某乙四人在黄某丁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照顾、保障安全的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黄某丙承担2%的责任,李某、邱某甲、王某乙各承担1%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乙赔偿原告513583.33元,黄某丙赔偿原告34872.22元,李某、邱某甲、王某乙各赔偿原告1743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