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价格的剧烈变动引起了关于黄金交易纠纷的关注。近日,一起特殊的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曝光。山西一名男子在出售4公斤黄金时,被买方要求先行支付8万元定金。随后因金价猛涨导致交易失败,这笔定金还被扣下。最终,孝义市人民法院以“私下收购黄金违法”为由,判决该交易合同无效,定金必须全额返还。
事件发生在2025年4月21日,原告安某与孝义市某珠宝行达成口头协议,计划以每克795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4000克黄金。由于珠宝行没有足够资金完成这笔大额收购,便联系了上家太原某有限公司,并商定后者以每克798元的价格进行收购。为了锁定这笔总价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太原公司要求安某先行支付每克20元、总计8万元的定金。当日,安某按照指示将8万元转入太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然而,签约次日,黄金市场价格大幅跳涨,从每克798元涨至817元。为了防止卖方因价格上涨而毁约,太原公司紧急要求追加定金。中间商孝义珠宝行先行垫付了4万元。但随着金价持续攀升,当太原公司再次要求追加定金时,遭到安某拒绝,交易最终破裂。
交易失败后,太原公司称因安某违约导致其在其他对冲交易中产生损失,拒绝退还安某支付的8万元定金。安某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交易本身的合法性。经查,涉案的孝义市某珠宝行与太原某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不包含从个人处进行大额黄金收购的业务,也未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许可或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金银。因此,本案中的两份黄金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太原某有限公司向安某返还全部定金80000元。
在中国合法从事黄金收购和回收业务的企业不仅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包含“黄金制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含贵金属)”等相关内容,并且通常需要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或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应许可或备案,才能合规地开展大规模的黄金原料收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