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曾与曹某交往。李某出资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并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出具了向母亲李某借款买房的欠条。之后,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出售,并将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转账给曹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表示赵某自愿将这笔款项无偿赠与曹某。后来,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李某遂将曹某告上法院。
经过一审和二审,合肥市中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撤销了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并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出具的欠条具有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债权,且这一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时间。债务人如果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此案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子女因“一时糊涂”将房产另卖并将所得款项无偿赠与他人时,父母能否基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追回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