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监委对阳泉市委原常委、平定县委原书记李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显示,李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他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转嫁给他人。此外,他在职务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向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脱离监管。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严肃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阳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平定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