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出售一件名为“老鹰标本”的商品,最终导致卖家葛某被处以52500元的行政处罚。葛某坚称自己不知情,并为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近期,北京市第二中院对这起因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因当事人坚称“不知情”而备受关注,最终裁判明确了在类似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司法标准。葛某于2024年4月10日从其朋友刘某(已去世)租住地拿走老鹰标本至北京市大兴区家中。同年4月18日,葛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以300元的价格出售这件标注为“老鹰标本”的商品,并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快递站点完成寄递。交易完成后不久,该包裹被警方截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森林公安大队侦查,葛某于同年4月26日被查获。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脚鵟的制品,其整体价值被评估为25000元。由于涉案价值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且葛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大兴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大兴区园林绿化局,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检察意见后,大兴区园林绿化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葛某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及后果,参照地方裁量基准,决定按照涉案制品价值(25000元)的2.1倍,对其处以罚款52500元。
葛某不服该决定,向大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包括:主观上无过错,标本系他人赠送且告知为仿制品,自己无专业鉴别能力,300元的售价远低于真实价值;处罚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标本已追回,社会危害轻微;自身存在配合调查等应从轻情节;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提示义务,应分担责任。2025年4月21日,大兴区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园林绿化局的处罚决定。葛某仍不服,遂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