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绥江县45岁离异男子潘某与女子李某相识后交往8年,向其转账金额达到数十万元……后来,潘某以李某没有与其结婚的打算,同时与他人关系不清不楚等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判决书显示,原告潘某生于1972年,被告李某生于1995年,两人年纪相差23岁。2017年,潘某在网络购物时与李某相识并成为微信好友,此时45岁的潘某已经离异,而年仅22岁的李某则结婚不久。
潘某起诉称,李某以同其结婚为由,从2017年至2025年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他对李某会与他结婚一事信以为真。截至2025年6月12日,李某先后通过微信以及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潘某多次转款。
潘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明细显示,2017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原告和被告之间通过微信转账共1061笔,扣除被告李某向原告潘某转款金额后,被告多收到原告190868.20元;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显示,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潘某108010元。
证据显示,潘某、李某之间每次转账金额大小不一,最大金额20000元,除有“520”“1314”“情人节快乐”及买衣服等有特殊含义、备注的款项外,其余无标注用途。
原告潘某经自己核算后,认为其向被告李某多转的钱属于李某不当得利,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原告基于双方特殊关系自愿作出的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李某称双方相识时,自己年仅22岁,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年长23岁的异性,主动向被告倾诉其因离婚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被告基于善意开导与安慰,双方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并持续交往长达8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