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相关裁判规则的理解,促进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其中一个案例涉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法院决定不予返还彩礼。
案例中,一名男子通过媒人介绍与女友相识,虽然没有领证,但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四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男子起诉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具体来说,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两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次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尽管他们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共同生活四年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随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四年,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彩礼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孙某在养育子女和经营家庭方面做出了贡献。分手后,女儿也由孙某直接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综合考虑了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彩礼的实际用途等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在已经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