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沈某与金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5年左右,金某与陶某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并向陶某赠与了大额财产。2022年5月,金某去世。
沈某及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金某对陶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陶某返还受赠款190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陶某应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扣除陶某已向金某转回的540万余元后,判决陶某向沈某返还1400万余元。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陶某大量财产,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侵犯了沈某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