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发布了五件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加深各级法院对相关裁判规则的理解,并促进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
案例中提到,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例如,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与张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由于这些转账属于日常多次互转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法院认定这些转账不属于彩礼,因此不支持刘某的返还请求。
对于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可以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如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为李某购买车辆支付了15万元,但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法院认为这笔款项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和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此外,针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这批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态度。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仅三天便闪婚,吴某接收彩礼后不久便离开,拒绝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支持了郑某解除婚姻关系及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
发布的“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则处理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决定不予返还彩礼,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