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新政策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扩展到全国。
该通知规定,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当参保人医保关系发生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此外,一名参保人可以与多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内的个人账户资金。若共济关系解除,未使用的额度将返还至共济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