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节假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并向单位隐瞒了七年。单位发现后立即将其辞退。该员工认为这是假期发生的事情,与本职工作无关,且已过了多年,公司是非法解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官司一直打到高院。
2005年,周某与山东济宁某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违反银行规章制度,银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银行先后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版)》,均明确参与嫖娼行为将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2014年版办法还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并组织全行员工学习这些规定。
2011年9月的一个假期,周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但他未将此事告知所在银行。2017年,银行在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专项整治中查实了周某的嫖娼记录,随后征求工会意见并作出辞退决定,依据2014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对周某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周某不服辞退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银行在违纪行为发生七年后才处理无合理理由,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银行对此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涉案两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审理依据。周某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明显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规情形。银行迟至2017年处理是因为周某刻意隐瞒,并非银行自身过错。银行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程序合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银行作出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