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2014年至2019年间在海宁某银行持有6张存单,共计18万余元。2019年6月,李某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试图取出李某的存款。然而,当三人带着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以缺乏有效公证文书为由拒绝办理。
海宁某银行表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李某家属缺乏有效的公证文书,不符合支付规定。此外,李某妻子有多个曾用名,结婚证与户口本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无法确认其为李某配偶,因此银行需审慎处理,无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海宁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所涉款项属于李某死亡时遗留的存款本息,在无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由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关于李某妻子的身份情况,虽然其身份材料记载的信息有所偏差,但综合村委及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均为同一人。故三原告依法享有李某存款及相应孳息的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宁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三原告取出李某名下的存款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一般来说,继承人为证明自己有权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银行则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银行不予配合取款,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再去银行取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