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通过伪造印章冒用其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诈骗了26.22亿余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某是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前因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法院认定,刘某某通过伪造印章冒用其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诈骗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计26.22亿余元。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法院还决定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现金、车辆、查封的房产及冻结的银行账户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责令刘某某及相关涉案公司和个人继续退赔。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满后,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