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内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与楼宇的命名和更名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多项住宅区、楼宇命名要求。其中,严禁使用损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及其简称;禁止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原则上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以防止变相广告和侵权。此外,禁止使用“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有充分理由并经过严格审核。
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确有必要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确保外文原意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产生歧义。使用如“世博”“奥林匹克”等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或区片名的,其实际位置应在该区域范围内。规定在市辖区、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并禁止通过简单增减“大”“新”“成都”等字词制造名称混淆。禁用通名,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其他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以及易产生歧义的通名(如门、世家、庄园);禁止重叠,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禁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
成都将推行负面清单,明确建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名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清单外的名称,也需符合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管理办法》还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但需尊重历史事实、突出文化特色、注重语言美感、避免过度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