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王女士在室内冰场被55岁的杜女士倒滑撞倒,导致十级伤残。王女士随后将杜女士、溜冰场及某体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杜女士赔偿王女士14万余元,某体育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发生在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在某商场的冰场内按要求贴边儿逆时针滑行时,突然被后面倒滑的杜女士撞倒。王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杜女士辩称滑冰是高风险运动,王女士应对滑冰的风险有清晰认知。杜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背后有人,并非故意将其撞倒,符合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不应承担责任。她还指出,王女士未做好合理的自身保护准备,未佩戴护腕,且溜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溜冰场和某体育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杜女士违反了溜冰场在多个醒目位置张贴的《溜冰须知》规定,采取了危险的倒滑动作,未能及时发现和躲避前方滑行的王女士,导致碰撞发生。他们认为溜冰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事故现场视频来看,杜女士采取倒滑姿势,与正向滑行者处于背对背状态,视线范围受限,增加了危险性。杜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参加者,在倒滑时应更加谨慎注意周边尤其是身后环境及人员,及时降速或避让以避免危险的发生。然而,杜女士未能在合理时间、合理限度内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需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溜冰场并未配备相应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对杜女士的倒滑行为进行提示和纠正,事发后也未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和器材,未对突发安全事件采取完备的救助措施。因此,溜冰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应对王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即对杜女士所承担赔偿责任的15%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