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光林放火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杨光林因生活琐事心生不满,在惠水县好花红镇附近山林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导致大量山林被烧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光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杨光林因对社会不满而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其犯罪事实、性质及后果,以及他坦白、年满七十五周岁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处杨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