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岁的独身蒋女士的身后事引发了社会关注。蒋女士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已去世。今年10月,她突发脑出血昏迷在病床上,医院需要家属签字。远房亲戚吴先生和蒋女士的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然而,蒋女士于12月14日过世。
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吴先生与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及居委会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吴先生希望从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为蒋女士购买墓地。区民政局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虹口区民政部门指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合理支出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
对于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的情况,其遗产最终收归国有。不少人将此误解为“与民争利”,甚至认为“死人的钱被国家收走了”。实际上,民政部门作为《民法典》明确的无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这项业务目前尚无成熟规范制度,仍需在实践中摸索。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主要职能是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依法分配,有时甚至要主动“当被告”来完成民事诉讼程序。这并不是直接将逝者财产收归国有,而是通过法院进行复杂的法律诉讼,如起诉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纠纷之诉、无主财产确认程序等,来依法处置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80年代的《继承法》就做出了这一规定,但具体执行和程序一直空白。《民法典》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能,旨在尽快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诉讼解决程序“死循环”。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包括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堂兄弟、表姐妹、侄子、外甥等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除非有遗嘱明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可能会引发更复杂的民事纠纷。目前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是近亲属,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扶养、赡养、照顾等义务,权利义务对等。如果扩大范围,可能导致“逝者生前无人问”,死后各种表弟堂妹来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