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异性转账妻子起诉返还 特殊金额赠与无效!丈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张某多次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999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事后,李某承认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艾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相关款项。
法院确认,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转账的6596元“特殊含义金额”属无效赠与,张某需向妻子艾某全额返还。但艾某主张的其他1.7万余元转账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艾某与李某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0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包含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总计6596元。李某在2025年5月出具《说明》,承认其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赠与行为未经妻子艾某同意,所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宁夏贺兰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既构成无权处分,也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艾某主张李某向张某转账总额24355.62元,但一审法院仅确认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6596元属于不当赠与。对于艾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艾某6596元,驳回艾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艾某认为,一审判决漏审了“非特殊含义转账”的赠与性质,错误缩小了应返还财产范围,主张李某向张某转移的24355.62元均属“非日常生活需要的无偿处分”,无论是否具有“特殊含义”,均属无效赠与,张某应全额返还。艾某还提供了医院门诊诊断,显示她患有“急性应激障碍”“失眠症”,存在“重度焦虑、抑郁症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