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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罗大美被害案二审开庭 家属不满判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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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罗大美被害案二审开庭 家属不满判决上诉

12月5日8时30分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反串网红“罗大美”(尚某锋)遇害案。此前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全部上诉。“罗大美”家属表示,他们能接受主犯余金生死刑和沙玉姣死缓的判决,但认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过轻,也应被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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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即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对三名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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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随后诱骗并控制了尚某锋,伙同沙玉姣将其转移至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杀害尚某锋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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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后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针对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余金生称对其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沙玉姣称其未积极参与,整个过程像被余金生操控,不敢反抗、不敢报警和放被害人;杨恒否认事先参与预谋抢劫,否认多次诱骗被害人到余金生住处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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