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虐待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将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并对致同居女友自杀身亡的马某某追究了刑事责任。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一起旧案——牟某翰虐待案作为反家暴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2018年,牟某翰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起持续精神折磨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在2020年不堪虐待自杀身亡。法院认为,牟某翰与受害人处于同居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因此认定二者为家庭成员,解决了未结婚但受虐待却不适用虐待罪的问题。
最高检和最高法通过这些案例,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符合立法本意和时代背景的解释和适用。这些案件推动了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衔接,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在追究虐待罪等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家庭成员不以结婚证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稳定共同生活关系的,就属于家庭成员。这回应了当下多元化婚恋模式下家暴维权的需求,也使得女性在婚姻之外同样享有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平等保护,我国在“家暴零容忍”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为同一家庭里共同生活的成员。一般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被毫无疑义地视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有不少伴侣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这种关系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