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权益保障依据。
该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具体界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新规还细化了4类典型情形,有效解决了实践中路线合理性、时间紧迫性的认定分歧。对于居家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新规明确,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工作地点在家庭而影响工伤认定;但通过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的,不视为“工作原因”。此外,对于居家期间突发疾病的情形,若申请人能证明工作是按用人单位要求开展、与日常工作强度和状态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工伤认定边界方面,意见明确多项关键规则: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的工伤认定,但侵权引发的额外救治费用和赔偿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情形导致的伤亡,仍不予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需以交管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作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将不予认定。针对工亡时间认定争议,新规统一标准,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为准,有相反证据的可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