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女子刘某某因子宫肌瘤在安徽界首市某某医院接受手术时,因输血不幸感染艾滋病。此后多年,她因免疫功能显著减退多次住院治疗。今年,刘某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院外护理费1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13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某某医院赔偿刘某某院外护理费4.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某、界首市某某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0年前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
多次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因患子宫肌瘤于1995年3月6日入住界首市某某医院接受治疗,界首市某某医院在为刘某某手术过程中,因输血造成刘某某感染艾滋病。多年来,刘某某因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而多次住院治疗。2023年2月27日,刘某某从安徽某某医院出院,安徽某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刘某某需休息营养(需要长期监护)。
2024年8月2日,刘某某曾起诉界首市某某医院,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结合该案证据,一审法院查明,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刘某某共住院120天。
一审诉前调解阶段,刘某某申请对院外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退案函,载明:“刘某某年龄较大,病程长,病情复杂……其中有很多年龄相关性等自身疾病,本所鉴定人无法从众多因素中明确刘某某目前的情况是否与自身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相关,故无法对其进行护理依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