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司将592吨强酸废液偷排至城市井等处,多人获刑 为节约成本环境污染。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濮阳市一家化工企业将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导致环境污染。这是该市公开可查的第二个类似案例。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濮阳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指使相关人员在夜间多次将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外运,倾倒至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地。2024年3月,该公司因倾倒酸液散发刺鼻气味被群众举报,案件曝光。
此前,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人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这些案例最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入选最高法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6月,濮阳华龙区法院对濮阳市某公司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被判犯污染环境罪,罚款30万元;实际控制人吴某乙、生产厂长王某甲、总经理解某及危化品运输车司机李某甲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但2025年10月31日,濮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公司在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时产生大量废酸(醋酸)。吴某乙为节约成本,明知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指使王某甲联系李某甲进行夜间运输和倾倒。其间,王某甲协助装车并记录相关信息,向吴某乙和解某汇报,二人审查并支付相关费用。李某甲于2024年3月3日夜间倾倒52吨废酸液,次日因散发刺鼻气味被举报。经鉴定,倾倒液体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认为,李某甲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另一起涉及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两公司将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人非法倾倒,导致范县城市污水管网受到污染。范县人民法院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濮阳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治理费用及相关损失。经过调解,两家公司同意分批支付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黄河在濮阳境内流长约168公里,流域面积广阔。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黄河生态安全,多起案件入选省以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