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武某订婚后,未按约定时间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但陈某告知她自己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达了自杀的想法。武某尽力安抚陈某的情绪并进行劝阻,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溺水死亡。
事发后,陈某的父母将武某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认为武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因武某自愿补偿2万元,法院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陈某的父母称,2024年2月,儿子陈某经媒人介绍与武某订立婚约。交往期间,武某及其父亲多次在送彩礼问题上对陈某施加压力。2025年2月3日,女方要求陈某送高额彩礼,致使陈某于次日凌晨溺水死亡。因此,陈某的父母请求判令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武某及父亲辩称,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处理恋爱关系,自寻轻生,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两人第一次订婚时,陈某提出分手,女方退还了彩礼款和三金。2024年底,陈某再次提出订婚,双方协商男方自愿拿出彩礼款36万元,但最后男方并未送彩礼。武某认为,陈某的轻生念头源于他与父母在彩礼问题上的分歧,且她在得知陈某有轻生意图后,已尽力劝阻并通知陈某的母亲和朋友,但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法院认定,陈某与武某相识后订立婚约,原告方向被告送压手礼10万元、见面礼4000元等,后来解除婚约,被告将彩礼款退还。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武某在与陈某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后来,两人复合,商议彩礼数额为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按时送彩礼。2月3日,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当晚表示出自杀的想法,武某尽力安抚并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但未能阻止陈某轻生。
法院认为,武某在与陈某相处过程中虽有言语不当,但这些言语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不存在逼迫或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从聊天记录来看,陈某并未因武某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此外,武某在得知陈某有轻生意图后,进行了积极的劝阻与通知,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武某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