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阿姨夫妇共育有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在女儿的陪同下早早地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没想到,在两人双双离世后,儿子王某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将陈阿姨的骨灰“扣押”在墓园长达七个月之久无法下葬。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案件,最终让老人“入土为安”。
陈阿姨夫妇购买的合葬墓穴证书使用人登记为陈阿姨夫妇,认购人登记为儿子王某,该墓穴证书由长女王某芬保管。2016年,陈阿姨的老伴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后,墓穴证书交由儿子王某保管。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提前将自己名下财产进行分配。在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某因不满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不同意,王某遂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自此,陈阿姨的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无法入土为安。
无奈之下,三姐妹将王某和墓园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
法院指出,王某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不能以遗产分配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某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是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他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据此,三姐妹要求王某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院强调,按照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的传统,在墓穴使用人亡故后,其子女有权代为主张相关权利。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