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王某与“00后”男驻唱歌手苏某相识不到两个月,王某便向苏某转账5.2万元并为其购车。随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多后两人分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返还近50万元赠与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2日公布二审判决书,判令苏某向王某返还款项36万余元。
苏某是某酒社餐饮服务店的驻唱歌手,出生于2000年;王某无固定职业,出生于1989年,两人相差11岁。王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苏某返还赠与款项49809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苏某之间原系恋爱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苏某转账,并为苏某购买车辆。分手后,王某主张这些转账及花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要求苏某全部返还。苏某则认为这是普通赠与,且在恋爱初期就告知王某不会与其结婚。但结合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她为苏某购车花费302400元、转账93022元,同时在苏某装修期间购买部分家具及大量礼物。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基于结婚目的,而非单纯无偿转移财产权。
对于返还金额,一审法院分析如下:购车款302400元应全额返还,因该车登记在苏某名下且一直由其使用。对于转账93022元,扣除恋爱期间的小额花费及特殊含义的转账,合计71788元应予以返还。恋爱期间购买的家具及礼物视为无偿赠与,不予返还。最终,苏某应向王某返还374188元,并支付保全申请费3017.92元。
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认可王某曾向苏某转账13600元用于购买电脑,后电脑被王某取回,同意从返还款项中扣减。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苏某向王某返还款项360588元,其他项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