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产假、奖励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此前发布的《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中包含了一个涉及产假奖励假的案例。
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任职教研运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25日,何女士生产一胎,公司给予了98天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何女士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遂于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公司认为80天奖励假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只是广东省的一个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即使给予何女士奖励假,也应按注册地城市规定的60天执行。公司还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就是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98天产假期满,何女士就应该返岗。何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她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向公司解释:1. 公司注册在省外城市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劳动保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产假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行政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规定了女员工享受80天奖励假。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何女士应享受80天奖励假。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并非可奖励可不奖励,而是应当给予何女士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