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后,他的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的遗产由张大姐和张二姐二人继承。随后,她们对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张二姐的儿子、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他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李炯与之协商不成,最终诉至法院。
原告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他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被告张大姐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且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因此该遗嘱不足以反映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此外,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如将“外甥”写作“外孙”,将“李炯”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不应视为真实有效。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不同意由原告李炯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