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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护栏坍塌致学生21死 案件有新消息 再审申请被驳回

国内热搜 作者:鲁中晨报 热度:91

中学护栏坍塌致学生21死 案件有新消息 再审申请被驳回

2002年,内蒙古某中学发生一起教学楼楼梯护栏坍塌事故,导致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原校长樊某因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时隔22年,戈某仍以“自身无责”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无罪。

中学护栏坍塌致学生21死 案件有新消息 再审申请被驳回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依法驳回其申诉。

中学护栏坍塌致学生21死 案件有新消息 再审申请被驳回

事故发生在2002年9月19日,该中学校长樊某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再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灯已损坏,但未引起重视。当天补课结束后,学生急于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有的被挤倒并形成堆积,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最终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中学护栏坍塌致学生21死 案件有新消息 再审申请被驳回

2003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樊某作为校长,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和维修,在学生放学时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戈某作为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案发时戈某出差在外,但此前未能尽职尽责,也应负直接责任。法院最终判定两人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3年,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20多年,戈某对于法院的刑事裁决仍然不服。他以事故原因主要是学生数量远超教学楼设计容量以及学校违反禁止中小学生延时补课的规定延迟放学等理由,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戈某作为总务处主任,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事故是由于楼道内没有照明灯,下课后底楼楼梯口处学生相继被挤倒形成堆积造成的。虽然案发时戈某出差在外,但案发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已经损坏,他未能尽职尽责安排及时维修。案发时戈某是否在现场、是否知道补课事宜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认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此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认为戈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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