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因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涉及两起民间借贷纠纷。2019年8月,铜梁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和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和王某限期偿还本息合计7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底,铜梁区人民法院又对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李某限期偿还本息合计80余万元,王某及其儿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谢某也申请了强制执行。
然而,在上述案件进入审理和执行程序后,李某和王某密集向他人转让了8套房屋、1个车位和1辆车,实际交易金额约500万元。这些房产在转让前已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抵押,转让后依然为该公司办理了抵押。此外,他们还收到了他人转账的180余万元以及工程尾款745万余元。二人声称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生活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但为了逃避该义务,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对房产等财产实施转让。在有大额转账收入的情况下,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偿还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且无法详细说明部分支出情况。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应敬畏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玩“失踪”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