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要求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约定,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判定无效。新司法解释落地后,一些企业可能会将原本需要缴纳社保的用工形态向不需要缴纳社保的用工形态转化,如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用工”,或是更多选择使用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
鉴于强制缴纳社保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影响,有学者建议,在未来的《社会保险法》修法中,应对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灵活优惠制度安排。
事实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新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此外,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新司法解释发布后,上述规定被外界解读为“全民强制社保新规”,引发广泛讨论。社会法领域学者班小辉表示,这些规定并非完全是“新规”。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不支持“不缴社保”的约定。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