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率先解决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难题后,上海也启动了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珠海市也在就“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进行专题研讨。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多地陆续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未来信托财产管理和转让中可能出现的权属争议将得到有效化解,我国超过20万亿元的信托资产有望进一步盘活。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登记等定义以及本次试点的适用范围。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信托财产办理转移登记,并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适用范围限定在上海辖内信托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此外,还特别明确了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双受托人模式备案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适用情形。
通知还规定了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要求,明确对受托人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委托人运用信托机制以及交付的不动产标的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委托人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状态正常且无权利限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