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化名)病逝后,其妻要求继承丈夫的全部遗产,而陈旭姐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根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陈旭姐姐最终比陈旭妻子多分到了20%的遗产份额。
婚后不久,陈旭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得知这一消息后,其妻很快搬离了二人住所,不再与他共同生活,对其病情也不闻不问,在一次争吵中甚至将丈夫的微信拉黑。直到陈旭去世,二人再未联系。
陈旭患病期间,都是由其姐姐照顾。姐姐多次带他日常就诊、急救送医,还经常前往陈旭家打扫卫生,出钱为他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和康复用具等。两年后,陈旭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办。
陈旭去世一年后,妻子才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逝的消息。她很快找到陈旭姐姐,提出自己是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但陈旭姐姐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帮助、供养,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救助。陈旭妻子作为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条件。然而,陈旭生病后,她未尽到夫妻间应尽的法定扶养义务,从未照顾和关心陈旭,甚至对丈夫去世的情况亦不过问,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因此,法院认为分配陈旭遗产时,对其妻应当少分。
《民法典》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陈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妻子,陈旭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无法继承他的遗产。但姐姐在陈旭去世前持续扶养、照顾患病的弟弟,为其送医、打扫卫生、付医疗费,所付出的劳务、金钱、给予的陪伴慰藉均明显多于陈旭配偶,陈旭的丧事也由姐姐一手操办。上述情况足以认定陈旭姐姐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分给适当的遗产。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陈旭遗产由姐姐分得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