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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给父亲买墓 现在却住着别人 公墓管理失误引发纠纷

国内热搜 作者:青瞳视角 热度:917

15年前给父亲买墓 现在却住着别人 公墓管理失误引发纠纷

老人去世后,施先生正准备安排丧葬事宜,却发现15年前为父亲购买的墓穴已被“一墓二卖”,并早已立上了其他人的墓碑。协商无果后,施先生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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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前,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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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寿墓穴一座,使用期为50年。同日,施先生支付了全部认购款。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他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发现,所认购的墓穴早在2013年就被转售他人且于2020年被实际占用。此时,该公墓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选择,施先生不得不另寻墓穴,重新安排落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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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未果,施先生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被告辩称,确实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墓穴被转售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减处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施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及丧葬支出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迅速履行了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判息诉。法官张磊指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本案中,被告因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尽管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不多,但考虑到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以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

标签: 公墓     纠纷     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