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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七日无理由退款 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内热搜 作者:极目新闻 热度:945

最高法回应七日无理由退款 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对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高法回应七日无理由退款 保护消费者权益

陈宜芳表示,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建议对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作出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预付式消费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部分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因此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次,北京、江苏等地已经实行较长时间的消费者七日或十五日无理由退款制度,效果良好。此外,七日时间较短,只退本金,不会增加经营者的财务成本或干扰其经营。从市场导向来看,这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最后,七日无理由退款还能增强消费者的购卡信心,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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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芳还指出,七日无理由退款不会导致权利滥用。一方面,《解释》对退款权利做了合理限制,如果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能进行七日无理由退款。另一方面,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时只能退还本金,不包括利息。此外,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欺诈营销和过度劝诱等行为,而诚信经营者提供的优质商品和服务不会引发消费者的退款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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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关系,陈宜芳介绍道,两者虽然都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在退款条件、起算时间和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但不适用于消费者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七日无理由退货则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但不适用于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七日无理由退款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起算,而七日无理由退货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另外,七日无理由退款会导致合同解除,而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因商品瑕疵退货的,经营者可另行提供合格商品继续履行合同。

标签: 权益     理由     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