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的一个早晨,张某驾车搭载妻儿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某路的校车上车点,准备送孩子坐校车。由于未能按时赶到,校车司机陆师傅按照时间节点正常发车,驶入高速前往学校。迟到的张某因校车未等候而心生不满,随后加速追赶载有十余名小初学生的校车。追上后,张某故意采用点刹、变道等方式别挡陆师傅驾驶的校车,迫使校车低速行驶并在道路中间停下。为了保障行驶安全,陆师傅将车辆开往右侧应急车道,但张某依然多次故意刹车、变道继续别挡校车,严重影响了陆师傅的正常和安全行驶。最终,校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并停在应急车道内,待张某离开后才重新驶回学校。
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21日抓获张某,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他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服判息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从主观动机来看,张某因校车未等候心生不满,出于斗气心理一路驾车追赶、别挡校车;从客观行为来看,他在高速上多次采用点刹、变道等方式别挡校车,迫使校车低速行驶并在道路中间停下一分多钟,最终无奈停在应急车道内。结合张某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