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将市政府告上法庭。广州市民廖小姐因骑乘电动自行车被罚款20元,随后对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事件起因是2022年5月30日,她在黄埔大道骑行时被处罚。同年11月16日,广州市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限行规定,并于12月15日开始施行。新规出台后,市民有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自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廖小姐对这一处罚表示不满,认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而电动自行车却被限制,这种做法不公平。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在2024年12月26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廖小姐随后提出了上诉。
根据新规定,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廖小姐认为,黄埔大道本身道路宽阔且设有非机动车道,在实际出行需求时段“一刀切”限行并不合理。她希望享有与机动车平等的道路使用权,并表示电动自行车是她上下班的最佳选择。
此前,廖小姐曾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但未获支持。她认为,《通告》在没有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单独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存在不合理之处。然而,法院审查后认定《通告》合法,并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