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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4日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周政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周政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
周政出生于1963年,2023年11月被查,2024年5月被开除党籍。他被指为亲属推销金融产品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骗取公款据为己有等行为。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间,周政利用其在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万余元。
2003年至2021年间,周政利用担任杭州中粮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住房奖励、虚列开支、虚增奖金等方式骗取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41万余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周政利用担任中粮置地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推动相关项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亿余元。
法院认为,周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部分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已挽回,对其所犯受贿罪可减轻处罚,所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