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优化减刑和假释制度,该规定名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这一举措响应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要求,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议后正式颁布。
减刑和假释作为关键的刑罚执行变更手段,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相挂钩,旨在激励罪犯主动履行法律判决中的经济责任,提升执行效率,同时也丰富了评判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更加实质化。然而,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关联标准不一、判断履行能力困难等问题,新规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旨在确保减刑、假释程序的公正性,平衡好减刑假释与财产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正面效用。
具体而言,新规定强调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评估其悔改表现的关键指标。若罪犯尚未完成财产性判项,需严格审核其履行能力,以此保障减刑、假释的公正应用。规定统一了关联规则,明确指出有能力履行的罪犯需先完成财产执行才能申请减刑或假释;拒绝履行且有能力者,视为无悔改表现,不得减刑假释;无履行能力则不影响悔改表现的正面评价。此外,若罪犯在减刑、假释后被发现有财产虚假申报或隐瞒行为,将可能撤销其减刑假释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严密性。
针对履行能力判定的难题,新规定吸收了各地实践经验,提出了一套递进式的判断模式,结合法院执行记录、罪犯财产申报、实际财产状况及狱内消费情况综合评判。同时,通过列举法明确了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的具体情形,以及通过正反面清单界定“确无履行能力”,提高了判断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重申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鼓励那些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民事赔偿、罚金及没收财产的罪犯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不仅促进了罪犯主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还有助于增强社会和谐。